湘司许〔2014〕1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 金骏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黎敏波、赵民、万娟、冯颍: 根据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和岳阳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岳阳市金鹗中路188号。 二、负责人:黎敏波。 三、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四、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湖南省岳阳楼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4年4月15日 抄送:厅律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 岳阳市司法局、岳阳楼区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