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7〕41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所《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和长沙市司法局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并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分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路368号一段D、E座308室。
二、派驻律师:候囡囡、丁静、孙晓恒。
三、负责人:侯囡囡。
四、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五、日常监督管理机关: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7年2月27 日
抄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师协会。 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岳麓区司法局。 |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7年2月 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