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7〕173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小平:
你于2012年7月1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衡阳市民安司法鉴定所,证号:4305026011)。现因你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民安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