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8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于2014年12月10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现因你单位申请注销文书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株洲市司法局核查,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的文书鉴定业务范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1月2日
抄送:株洲市司法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株洲湘江中心注销文书鉴定业务)
975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