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211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唐学军、李明德、李文萍、孙红波、贺文华、谭建、周小波、单祝庚、王恺、段伟、李嵩、邓探宇、云开、颜缵江、郑长河、罗继平:
你们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衡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唐学军证号:4305005002,李明德证号:4305005003,李文萍证号:4305005004,孙红波证号:4305005005,贺文华证号:4305005008,谭建证号:4305005010,周小波证号:4305005012,单祝庚证号:4305005013,王恺证号:4305005014,段伟证号:4305005020,李嵩证号:4305005021,邓探宇证号:4305005022,云开证号:4305005024,颜缵江证号:4305005025,郑长河证号:4305005026,罗继平证号:4305005027)。现因你们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12日
抄送: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方圆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