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219号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邓新兵、岳志辉、王也:
你们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娄底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变更执业类别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在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变更执业类别,邓新兵、岳志辉变更的执业类别由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价格评估鉴定、涉保鉴定变更为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王也变更的执业类别由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价格评估鉴定变更为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7月24日
抄送: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