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291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郑文喜、李照明、陈岗、曹晓玲、陈卿、黄敏杰:
你们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郑文喜证号:430305006015,李照明证号:430305006017,陈岗证号:430305006026,曹晓玲证号:430305006034,陈卿证号:430305006039,黄敏杰证号:430305006063)。现因你们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8月22日
抄送: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