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339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黄芳、刘铁明、李季、王湘文、彭社英、文锋、罗珺、何玲燕、颜波、董刚、周应庚、黄淼君:
你们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黄芳证号:4304008056,刘铁明证号:4304008051,李季证号:4304008052,王湘文证号:4304008054,彭社英证号:4304008055,文锋证号:4304008057,罗珺证号:4304008058,何玲燕证号:4304008063,颜波证号:4304008064,董刚证号:4304008070,周应庚证号:4304008078,黄淼君证号:4304008080)。现因你们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9日
抄送:湘潭市司法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