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8]173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建国等42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李建国等42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衡阳市司法局、长沙市司法局、湘西自治州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42人)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6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