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18〕364号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勇、刘继高、孟冬梅、刘艳秋、刘进平、杨志道、曹彩虹、韩建红:
你们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湖南省湘能司法鉴定所,江勇证号:4301056001,刘继高证号:4301056002,孟冬梅证号:4301056003,刘艳秋证号:4301056004,刘进平证号:4301056005,杨志道证号:4301056006,曹彩虹均证号:4301056007,韩建红证号:4301056009)。现因你们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19日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