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8〕55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李雄雅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李雄雅:
你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郴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李雄雅律师事务所。该所为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李雄雅,负责人为李雄雅,设立资产10万元,住所为郴州市安仁县五一北路50号8楼,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安仁县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郴州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