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8〕36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何明贵、皮芳梅、覃伦: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何明贵、皮芳梅、覃伦,负责人为何明贵,设立资产30万元,住所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湘潭路97号3楼,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永顺县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