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9〕316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朱强、谢扬平、朱敏、李静: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昌旭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朱强、谢扬平、朱敏、李静,负责人为朱强,设立资产31.5万元,住所为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99号南湖东怡大厦1501-1503室,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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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厅律师工作处、厅公共法律服务处,长沙市司法局、长沙市天心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长沙市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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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