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224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天津东方(岳阳)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向岳阳市司法局提交设立天津东方(岳阳)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天津东方(岳阳)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为岳阳市岳阳大道金融大厦20层,设立资产30.0万元,负责人为夏常青,派驻律师为夏常青,曾蓉,胡英刚,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岳阳楼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岳阳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