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发[2004]20号
关于颁发和启用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为规范和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和执业活动的管理,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司法鉴定人执业权利,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发通[2003]97号文件通知,省厅决定对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颁发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和条件
此次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为目前已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
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连续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与鉴定领域相关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二、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程序
(一)申领报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初验时提供原件);执业经历证明(由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2003年完成的司法鉴定文书三份(复印件)。
各市州司法局在2004年3月底以前完成初验工作,并将材料报送省厅政策法规处。省直司法鉴定机构3月20日前将材料直接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二)业务培训。省厅对经过初步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内容为:司法鉴定基本制度、与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申领证件的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次培训和考核。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的具体事宜将另发通知。
(三)审核颁证。省厅将对申领证件的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证件的,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三、证件的使用管理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持证人继续执业的,应向省厅申请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省厅依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年检注册,未经注册一律无效;年度注册合格的加盖年度注册印章后继续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获准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有效证件,持证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出示证件。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如有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当立即向颁证机关挂失,并依照规定申请补发,证件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原颁证机关,申请换领新证;持证人终止执业时,应当及时将证件交回原颁证机关;不按要求交回的,由颁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完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工作。
附件: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湖南省司法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日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发:省直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