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发[2003]2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
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2]79号、80号)文件精神,省司法厅决定开展“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现将“两公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加强对“两公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省厅决定成立以王亲生副厅长为组长,厅办公室,政治部、律管处、律协秘书处负责人参加的湖南省“两公律师”式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计厅律师管理处。省厅要求,开展“两公律师”试点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认真部署,积极稳妥地进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试点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要组成专门的班子和人员,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试点工作;要严格管理,确保“两公律师”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司法厅。
附:1、《湖南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
2、《湖南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
湖南省司法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报:司法部、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送: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
发:办公室、政治部、律管处、省律协秘书处
附一:
湖南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了贯彻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文件),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行政,适应“入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结构,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根据我省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范围
1、2003年公职律师试点限于长沙市和岳阳市的部分政府职能部门,由长沙市和岳阳市的司法局组织实施。其他市州司法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开展公职律师试点作好充分准备。
2、县(区)级司法局暂不进行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政府职能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公务员。
三、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担任公职律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政府或部门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政府或部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服务;
6、政府或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职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依照《诉讼法》规定厂享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3、在执业活动中,有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权利;
4、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
5、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6、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2、接受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应当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5、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五、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办程序
公职律师执业应当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
2、工作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二)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供上述材料报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司法厅审批。
(三)由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
六、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措施
1、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人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2、不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可以在试点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立X X局(委)公职律师办公室。
3、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报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和公告。
4、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市州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同时,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按公务员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公职律师离开政府部门或不再从事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后,其执业证由发证机关收缴。
附二:
湖南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了适应入世需要,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整合律师队伍,规范律师管理,拓展律师业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即<司发通正[2002]7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范围
1、2003年公司律师试点限于湘潭市和岳阳市区域内的大中型企业,由该两市司法局组织实施,其他市州司法局要加强调查研究,为当地开展公司律师试点作好充分准备。
2、县(区)级司法局暂不进行公司律师试点。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担任公司律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3、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4、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5、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参与企业的谈判签约活动;
7、代理本企业参与诉讼、仲裁话动;
8、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四、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的执业律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享有依法代理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3、享有依法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活动的权利;
4、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5、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6、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2、接受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5、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五、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程序
公司律师执业应当申办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办公司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和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保证书;
2、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近期免冠照片二张。
(二)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人员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司法厅审批。
(三)由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执业证。
六、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措施
1、公司律师的办事机构称为公司律师事务部,是所在企业的内设机构。其设立应当提供章程、制度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司法厅审批,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3、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司律师事务的情况等,报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和公告。
4、公司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市州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同时,可以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5、公司律师离开所在企业或不再从事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后,其执业证由发证机关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