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规范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司法[1994]002号)和《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湘司法[2008]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
凡是符合《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5条之规定,纳入矫正范围,并已正式宣告实行矫正的矫正对象,必须建立档案。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模式:
我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实行正、副档二级管理模式,正档由县(市、区)司法局保存,副档由司法所保存。
三、正档材料的归类整理:
第一类:登记表:
1、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2、社区矫正宣告书;
第二类:法律文书: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出监(所)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所)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三类:考核奖惩材料:
1、考核台帐;
2、奖惩登记表;
3、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
4、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第四类:解除矫正材料:
1、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3、相关法律文书;
4、社区矫正对象死亡通知书;
第五类: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材料。
四、副档材料的归类整理:
第一类:登记表:
1、社区矫正情况登记表。
第二类:法律文书复印件:
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
2、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
3、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出监(所)鉴定表;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所)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
第三类:监管教育材料:
1、社区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
2、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
3、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
4、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5、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
6、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按时间顺序);
7、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表。
第四类:考核奖惩材料:
1、考核台帐;
2、奖惩登记表;
3、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
4、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5、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励、处分通知书。
第五类:健康状况材料:
1、体检表;
2、就医情况记录材料。
第六类:其他应归档的重要材料。
五、具体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要求一人一档。
2、司法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柜;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室。
3、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分别由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专人负责管理。
4、档案材料整理规范、分类准确、材料齐备、装订美观。
5、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阅档,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6、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有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7、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连接。
8、社区矫正对象住址变更时,档案应移交变更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9、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副档交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整理,归入矫正对象的正档集中保管,保管期限20年。
附件:1、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转移通知单
2、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
湖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