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709/2015-39148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5-09-21
  • 主题分类:司法
  • 信息时效期:2020-12-31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HNPR-2015-11001

 

湖南省司法厅文件

 

湘司发〔2015〕4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

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现将《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司法厅

                                   2015年8月28日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

 

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鉴定资源,科学有序发展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中央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通过构建良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环境,规范司法鉴定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鉴定资源,严格机构准入和监管,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队伍、机构、制度、质量、科技和诚信等建设,满足诉讼需求,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司法鉴定行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现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科学发展,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有序发展。在规范现有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坚持总量控制,审慎、稳妥、有序地发展鉴定机构,避免鉴定机构重复建设、盲目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

2.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特点、人才状况和人口分布,有重点地发展符合实际需要的鉴定机构和业务类别,不断满足鉴定需求。

3.整合资源、做精做强。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坚持优胜劣汰,鼓励和引导鉴定机构加大投入、引进人才,做精做强,稳步提升我省司法鉴定行业整体水平。

三、规划目标

全省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和布局应以确保质量为首要原则,控制数量为基本手段,达到类别均衡、布局合理、健康有序和满足需求的总体要求。在提升现有司法鉴定机构水平的基础上,整合利用现有的院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优质社会鉴定资源,建立能够满足诉讼活动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的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形成以高资质、高水平的综合性鉴定机构为龙头,以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性鉴定机构为支点,其他鉴定机构为基础的布局体系,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水平、专业化的司法鉴定服务

1.省司法厅将定期评选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机构,制定优秀鉴定机构激励和奖励办法,加速推动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向高水平发展。在全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资质、高水平的司法鉴定机构,至少形成20 个基础设施齐全、人才技术雄厚、管理规范有序的综合性鉴定机构,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

    2.定点扶持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性鉴定机构,满足不同领域的鉴定需求。

3.不再设立当前已能满足诉讼需要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特殊业务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统筹规划,每个业务类别原则上全省不超过3个。

(二)重点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发挥辐射作用

1.各市(州)区域内,应按现有机构数总量进行控制,合理确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至少建设一家高资质、高水平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疑难、复杂鉴定需求,引导本区域司法鉴定业务发展。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主体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应在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内,各县(含县级市)域内不再新设司法鉴定机构。 

 (三)引导和激励司法鉴定机构做精做强、做专做优

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集聚人才、打造品牌,逐步发展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的司法鉴定机构。

1.引导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与司法鉴定相关专业领域的社会资本和鉴定资源进入鉴定行业,积极推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发展。

2.通过资源整合,在各市(州)范围内重点培育3-5个“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鉴定质量不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引导其通过合并调整的方式并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司法鉴定机构。

3.指导和监督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是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的执业司法鉴定人。

4.加强司法鉴定行业高层次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不断优化司法鉴定人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鉴定人队伍,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管,淘汰落后司法鉴定机构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鉴定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执业考核、能力验证、认证认可和组织业务技能考试等措施,加大对落后鉴定机构的淘汰力度,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运行机制,为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大力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统一外观标识,健全业务、技术、档案、人员等内部管理,开展资质等级评估和诚信等级评估,促进鉴定机构鉴定权责具体化、业务工作程序化、内部管理制度化,不断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运行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2.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司法鉴定执业秩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3.依据《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开展好年度司法鉴定执业规范检查工作,经检查不达标的机构,依《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4.已经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申请延续前达到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延续登记。

5.在全省全面推进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工作。逐步开展集中封闭测试形式的能力验证,需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应在3年内通过所有项目的测试,每年度能力验证的结果将由省司法厅向全省各级司法机关进行通报。需经认证认可的鉴定机构应按规定通过认证认可,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通过的机构停业整顿,如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仍不能通过,则不予延续登记。

6.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业务工作,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暂缓名册编制和公告。

7.司法鉴定人要按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未参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提高对司法鉴定机构科学布局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摸准基础情况,充分考虑区域内人口密度、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和司法鉴定社会需求情况,根据本规划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要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分类实施。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州)司法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要按照管理程序依法予以注销或撤销。

(三)开展试点示范。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司法鉴定机构整合调整工作试点,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发挥示范效应,积极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司法鉴定管理和发展模式。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814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