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或催生财产公证热潮

  • 索引号:430S00011/2014-3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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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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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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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婚姻法解释(三)》或催生财产公证热潮

 

 

《婚姻法解释(三)》或催生财产公证热潮

 

  

    8月2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一档节目中播放了这样一则新闻故事:小张在一次聚会上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女孩小李。二人很快便坠入爱河,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张的父母在小张登记结婚前出资人民币五十万元整为小张购买了一套住宅作为新房,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小张。小李的父母出资五十万元整为小张的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为小夫妻购买了轿车一辆。二人的新婚生活一直幸福美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小李的父母慌了,忙和女儿商量,要求小张在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上把小李列为共有人,小张犹豫再三,最终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一气之下,与小张离婚了。

 

正如中新网邓永胜、王慧撰文所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归属的规定确实触动了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敏感神经。现在一套房产少则几十万,多则数百、上千万,特别是更加务实的年轻人,在现实的经济考量下,海誓山盟如一缕云烟,一纸婚约也挡不住现实利益的冲击。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更为严重的是,南京、武汉、成都、青岛、苏州、无锡等地的税务部门纷纷“趁火打劫”,对夫妻双方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姓名的情形加收4%的契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上述“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没想到却成了一些家庭纠纷甚至是离婚的导火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令人深思的问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更应该为此做些什么来挽救即将支离破碎的家庭。首先让我们看看上述解释有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婚前按揭购房婚后还贷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第七条规定了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整个《解释 (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我个人认为,既然这是个现实的社会,既然这是我们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在问题出现前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呢?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即是解决上述家庭纠纷甚至是离婚等病症的良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既然可以以一纸协议把这“揪心”的问题说清楚,在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后,在法律上也能得到认可,得到保障,既能省去到房产等部门来回奔波的劳苦。又能省去一笔费用,何乐而不为呢?从此角度来说,如果公证部门能适时地加以宣传,此项业务定能蓬勃发展起来。可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催生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热潮。

《婚姻法解释(三)》或催生财产公证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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