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证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及培育

  • 索引号:430S00011/2014-3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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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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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试析公证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及培育

 

试析公证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及培育

    内容摘要:本文从公证职业道德的基础层面展开分析,提出了对于公证职业道德内涵及培育的认识,并对公证职业道德的影响、基本内涵、价值及形成方式进行了思考。在公证职业道德的内涵方面,本文认为公证职业道德给公证行业发展、公证人的思维及实践带来了深刻影响,其在基础层面上包涵程序伦理与实体伦理的结合。在公证职业道德培育方面,本文认为公证职业道德是多种价值目标的统一体,并在操作层面上形成良性自律为根本、规范他律为辅助的博弈模式。

 

关键词:公证职业道德 内涵 培育

 

一、 公证职业道德的内涵

(一)公证职业道德的基本认识——从宏观到微观的深刻影响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历来重视道德教化,社会各行各业都有道德规则,无论官者、商者还是市井民众都各循其道、各遵其德,形成各自的道德准则。近年来,社会道德的功能作用已经得到充分认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道德领域的建设注入了一股清新质朴的气息,它为全民族素质道德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和目标,它的落实和实施必将对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实现市场经济的真正成熟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公证行业,公证职业道德同样受到了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高度重视及大力推动,《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于2002年得以制定并于2010年底再度修订。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由此,公证职业道德是指公证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公证职业道德给公证行业发展、公证人的思维及实践带来了深刻影响。笔者对于公证职业道德的定位有如下认识。公证职业道德是形而上的抽象原则与形而下的具体规则完美结合。比如,公正是公证职业道德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公证职业的立场和价值,公证人应始终心存公正观念、保持中立,依据法律和事实,严格按照程序。应用到公证个案中去,公证人绝不能因为承接了开发商的业务就与开发商一起玩“猫腻”造假欺骗买房人,绝不能因为买卖合同的一方是自己朋友就倒为一方的“代理人”,绝不能因为公证费数额较大就对遗漏继承人的房产继承公证“视而不见”。《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历经多年实践的提炼和总结,它不仅是指挥公证人如何开展具体工作的行为指南,更是引起公证人产生内在感召力的教义。公证职业道德是公证人的原则之所在,是公证行业的价值之所在,也是公证职业的方向之所在,同时也是目前公证行业形象和影响改善的契机。

(二)公证职业道德的内涵——程序伦理与实体伦理的结合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是静止的,只有当法律家将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机器,运用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事务时,法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因此,有人说,如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最后调整器,那么法律家则掌握着这个调整器的按钮,若操作失误,将导致整个社会关系的动摇乃至崩溃。公证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发挥着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公证人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国家法律的认知程度及应用水平,直接影响到国家司法成本及社会交易成本,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具备什么样的公证职业道德才能够成为合格的公证人员?孙晓楼先生在其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曾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公证职业道德内涵非常广泛,笔者认为公证职业伦理相对于公证职业道德是基础概念,故仅在基础的职业伦理层面尝试探讨如何成为具备公证职业道德的公证人。特别是对于刚入门公证人而言,这些基础的职业伦理更具现实意义。公证职业伦理包括实体伦理和程序伦理,实体伦理是基础,程序伦理是保障。

1、公证职业实体伦理。实体伦理主要指公证人专业化水平,具体内容主要是孙晓楼先生所谓的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由于历史原因及职业原因,专业化水平在实践中依然是影响公证行业科学发展的障碍。公证员对于法律运用能力有待提高,不能将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与时俱进,专业知识主要定位在民商法等领域和部门法层次,而对于相对专业范畴诸如网络规制、金融管理等法律规定及部门法下的具体规定显得“捉襟见肘”;公证员实务水平有待提高,缺乏社会经验、心理素质、交流技巧等必备素质,加之公证当事人在特定领域具备相对优势,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容易被当事人所提供的表面现象迷惑,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而不能驾驭整个公证案件、清晰把握当事人心理、在办理过程中占据主动。基于此,专业化水平应作为公证职业道德的基础建设加以开展。公证员应加强法律学习,注重理论水平的提升,在思想上应充分意识到公证绝不仅仅是简单使用几部法律的几个法条,要注重法律学习的横向拓展与纵向深入,真正成为法律“能手”;公证员在具备法律储备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心理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学习,真正成为“多面手”,在公证办理过程中深度把握公证案件的本质,避免因办证的浮浅置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处于被动境地;公证是实务经验的不断提炼总结,公证员应加强实务锻炼,注重观察交流等实践能力的提高,真正成为实务“老手”;公证员应精细化办理公证,准确把握清楚办证目的,精确把控法律关系节点,有针对、有重点地加强权利义务告知,全面详细做好询问笔录,真正成为办证“强手”;公证员应有发展的意识,在社会发展面前做“新手”,敢于跳出公证固有思维,勇于、善于创新。只有公证人具备了职业技能和素质基础,才有可能“道德”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2、公证职业程序伦理。公证制度程序意义是公证价值的重点所在,加之实践中程序价值尚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由此程序伦理是为公证职业道德之关键。程序伦理本身又是一个系统概念,笔者仅就职业道德层面的基本问题提一己之见。笔者认为,良知在公证职业道德的语境下已经超越了生活道德标准,超越了现实社会的制度内容,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官德,它是简单、朴素的职业道德标准,却是公证人从业的准绳,它既可以是公证人不断追求卓越的上限,又可以是寻求内心安定的下限。提供高效的公证服务是我们这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但是这不是法律所能规制的,其实现必须深度依赖于整个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在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时,公证人应该问自己是否按照良知的要求让当事人知悉所处的境地并获取其所应获取的法律资源;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公证人应以良知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涉及任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每一个行为,是否尽到全面告知义务让处于法律劣势的当事人获得法律上的正义,是否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推动公证事项背后的法律关系以良性的方式或确立或完善或修复;在办理完成公证后,公证人应以良知的高度展开证后服务,多思为更好地提供公证服务,多行为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目标实现或为隐患纠纷促成调解和谐。良知也影响着公证人的行为方式,让对待年迈的当事人犹如善待自己的父母一样去循循善导,让身体存在某些缺陷(如盲聋哑)的当事人以合适的方式去适合公证法律服务的各项规则和相关法律后果。良知甚至能够演变成判断具体公证事项正义与否的标准,在“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中,最高法的判决体现了良知运用在具体案件中的标准,为维护正当权益的机会提供型取证方式视为在良知的范畴内得以法律支持,而犯意诱发型视为超出了良知的边界不被法院采信。公证程序伦理保障公证人“道德”地为社会提供公证服务。

二、 公证职业道德的培育

(一)公证职业道德的价值——多极目标的统一

1、从行业角度来看,公证职业道德有利于提高行业凝聚力。“一般而言,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目前,公证行业尚未形成有重大影响力的法律职业群体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公证职业群体的加速形成有赖于公证职业道德建设。只有职业道德建设搞好了,公证才能重塑在社会中的形象,公证的职能价值才能获得社会认同,公证行业才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拥有一席之地,公证队伍才能成为在法制舞台上形成自己声音的法律职业群体。

2、从职业角度来看,公证职业道德有利于防范职业风险。公证职业的风险性是业内公认的现实,很多业内同仁积极规划如何防范职业风险的策略,在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方面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建议。笔者认为,公证职业道德亦是防范职业风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基础性内容。与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制度层面相比,公证职业道德属于人的层面处于更深层次。反思行业中曾经出现的反面案例或多或少地与职业道德缺失存在关系,不正当竞争曾经使有些公证员迷失了公证的价值取向、不规范服务曾经使有些公证员落入了别有用心转嫁风险者预设的陷阱。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始终坚守公证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依据事实办理公证,不因其他不良因素的左右或干扰,将极大地降低公证职业风险。

3、从社会角度来看,公证职业道德有利于提升公证公信力。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立业之本,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公证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公证职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公证人行使国家证明权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职业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决定了公证职业道德应有更高的层次和目标,决定了公证人应通过高尚的职业道德致力于公证公信力及社会公信力的提升,决定了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职业道德的应有之义。基于公证职业道德对于提升公证公信力的作用,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在导语部分增加了“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的内容。

(二)公证职业道德的形成——自律与他律的博弈

1、良性的自律是根本。目前,社会对公证制度及公证人的道德素质总体评价不高,社会媒体对个别案件的放大炒作可以视为社会总体评价不高的例证。当人们为打破这一困境寻找对策时,严格的他律规范及各种不同种类的惩戒规则便首先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此类规则和制度的采用也极易抚慰人们内心的喧哗和渴求公正的迫切。于是,刑律上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落井下石,让脱离了“官”的公证人的境况雪上加霜;于是,法院判决中正义的天平在公证人的这一端减去了砝码,似乎判决公证处败诉+赔偿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正。然而,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公证发展的现状及社会诚信水平尚低的大背景下,他律相对于自律并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相反,如果医法不当甚至可能是“毒药”,为公证人施加他律责任“科以重刑”的同时也将引来转嫁风险的“游资”,让尚且年幼的公证在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成为诚信建设的牺牲品,让公证这一重要的司法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一些罪恶的漂白工具。国家让渡证明权应有之义就是选取能够承担起重任的职业群体,公证人的自律才是保持其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诚挚信守的人性保障。在英国甚至还要求必须是教会人士或绅士才能担任公证人。教会人士或绅士能够成为公证人正是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传统道德优势,这是一种自律优势,而不是仅依靠他律可以实现的效果。公证人的自律首先应该回归教育,在法科教育中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而不仅是多开设一些课程;在公证人的准入机制上,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确保新进公证人的“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而不仅是多设置一些程序;公证人的自律最为重要的是将其置于公证职业背景中形成特有的道德品质,打造成公证的职业品牌,而不仅是埋头做业务,这虽然是慢工,却是公证职业保持长远发展的根本。自律应包括公证人自觉接受公证行业及公证机构内部的纪律和管理,如同教会人士自觉遵守“清规戒律”而形成圣人般的道德品质。只有良性自律得以强化,才能让公证人像传教士一样能够在其信仰的法律世界中追求法律价值,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公证职业道德。

2、规范的他律是辅助。在强调自律的同时不能忽视他律的作用,笔者也认为自律存在局限性及适用盲区,他律的适时适度介入将起到辅助作用,利于公证人在职业道德方面处于紧张状态,而不是独有自律使得公证职业道德松散并松懈下去,《公证法》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正是以他律方式实现管理公证的目的。笔者提倡良性自律为根本并不是排斥他律,而是旨在基于对公证制度的认识及现状的理解尝试将自律和他律置于不同的作用机制,既能保障公证人在良好的执业环境中实现公证制度价值,又能确保公证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惩戒并起到警示作用。大体思路是常态化下公证职业道德建设应主要由自律发挥作用,他律在超出了常态的范围下才行介入,即公证人善意的办理公证事项时依靠的是公证人的自律达到内心确认和追求真实、合法,而公证人恣意违背了法律预设的原则和规则时则需借助他律进行控制。故,笔者提倡的他律是一种规范的他律,确保公证人在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受到恫吓、妨碍和不适当的干涉,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行政、经济或其他制裁。法律应建立规则明确公证人的行为准则,并赋予公证人在规则的范围内享有的免责权利,以改变目前法院矫枉过正的他律挤占了公证人运用自律的空间。同样,在超出了边界范围,公证人恣意违背了法律必将受到他律的严惩。

 

结束语

公证职业道德不是口号,而是公证人的职业价值内涵。公证职业道德作用的空间很大,是公证行业发展中应该重视和应用的内容,也是值得每一个公证人认真思考并践行的职业方向。

试析公证职业道德建设的内涵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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