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监管效能,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在全国率先就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出台了全省性的具体操作性规定。
该《办法》聚焦当前存在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不健全、规则不统一、责任不清晰、统筹协调难度大以及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突出问题,明确了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备案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制度机制。
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制度方面,《办法》要求明确事项清单的监管事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监管对象、监管子项、监管依据、监管方式和监管层级,并规定清单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公布;为减轻基层负担,明确了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商本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适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也可以根据实际另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在联合检查制度方面,《办法》规定了跨部门联合检查原则、检查措施、检查计划、检查工作方案、检查方式等内容,要求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并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检查或者抽查比例、频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明确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的事项、依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和检查的时间、方式等,并在计划印发后15日内将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机关移送、突发事件处置等实际需要,可以对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并在计划调整后20日内将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信息共享、电子技术设备监控、“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在信息共享方面,《办法》要求省司法厅依托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并实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和省营商环境一体化平台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应用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系统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实现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检查计划、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过程和结果信息等要素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湖南已制定第一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正在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平台试用、跨部门联合检查年度计划和方案模板制定等工作,下一步将按照《办法》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
(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