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湖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对相关法规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对象、职责分工、流程管理、保障机制等进行全面规范,填补了制度空白。
《通知》明确,法规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主要适用于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其他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语种原则上为英文。
《通知》要求,外文译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省司法厅组织审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可授权省司法厅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外文正式译本。
(厅涉外法治工作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