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参与指导“三调联动”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及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