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以省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并办理相关行政应诉、国务院裁决(监督)答复工作。办理行政复议申请人对所涉及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事项。负责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承担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工作。承担省本级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