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429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11/2015-81916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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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429提案的答复

李德文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促进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建议》(第042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极大关注和支持。你们在提案中对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很全面,问题分析很到位,提出的建议很有见地,也很有针对性,对于加强我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在工作部署和落实中将认真加以采纳。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我省从2011年开始围绕法治湖南在全省推进法顾问制度建设,先后出台《湖南省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关于加强选聘优秀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等文件,有力的推动了政府、企业、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你们在提案中总结的很详细,在此不再赘述。新事物的发展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现阶段,我省法律顾问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厅将着力解决阻碍法律顾问工作全面开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制度实效,在全省实现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1.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严格考核。我厅将督促各市州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选聘优秀律师担任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的办法》、《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强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关于选聘优秀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意见》三个文件,要求重心下移,特别是在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符合实际的法律顾问制度。将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这项工作列入省厅、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任,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2.进一步完善各项机制,落实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改革办的工作要求,以“两办”名义印发《湖南省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准入机制、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和保障机制。

  3.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法律顾问的财政保障。我厅将与省财政厅向中央财政争取加大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的支持力度,继续盘活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存量,支持法律顾问工作。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本级财力以及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确保政府法律顾问特别是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经费需求。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推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我省为民办实事项目。争取将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增强法律顾问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开展。

  4.继续推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各地综治考核项目,增强各市州相关职能部门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创造更多条件。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湖南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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