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联:
刘佐华委员提出的《关于设立湖南“企业家日”的提案》(第0151号提案)收悉,现将我厅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特别是习近平亲自主持召开了民营企业家座谈会,对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出了总体要求和具体举措。我省也十分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如去年我省出台了《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还召开了全省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工作暨表彰大会,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全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专项督察。
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设立“企业家日”的专门立法,但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1994年2月21日作出决定,同意将每年的4月21日定为“企业家活动日”,组织全国企业和企业家针对所确定的主题开展企业家活动。同时外省还有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做法,如2016年4月27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5月23日设立为“南通企业家日”;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11月1日确定为深圳企业家日。在当前形势下,借鉴外省有关经验设立“湖南企业家日”,对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要通过立法设立“企业家日”,应当先按照省政府立法部门每年下发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相关文件(今年的文件4月已经下发)申报年度立法计划,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再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是否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并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年度立法计划。因此,针对第0151号提案,建议由贵单位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该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该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政府立法部门申报年度立法计划。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19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