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0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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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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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05号提案的答复

许长龙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民主党派配备公职律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民主党派机关配备公职律师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民主党派机关承担着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的职能,按照中央和我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的指导思想,经研究,并请示司法部,现明确各民主党派机关可以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民主党派机关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民主党派市(州)委会和县(市、区)委会机关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州)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省司法厅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二、关于界定民主党派机关公职律师的执业范围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职律师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关于建设民主党派机关公职律师的湖南模式根据省委统战部的会办意见,我省7个民主党派省委会机关均赞同在民主党派机关配备公职律师,我厅将大力支持,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感谢你对我省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日  

  联系单位: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07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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