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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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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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田小雨委员:

您提交的《关于规范中小学生非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的提案》(第0377号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教育事业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关心,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国校外培训机构迅猛发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提出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并派出7个督查组对全国所有省份开展专项督查。您针对我省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对非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主体及审批权限不明确等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并及时出台省级层面实施细则,以明确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这对于规范管理中小学生非文化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平稳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据省教育厅反馈的信息,我省已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此前,司法部早在2018年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但该条例修订案至今尚未正式发布,我们可将您的意见(建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十五条明确了各类型培训教育机构的主管前置审批部门)按照正常程序报送司法部立法机构。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还处于修订之中,为确保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相衔接,制定相应的省级层面的实施细则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并公布以后。

  我省要制定相关地方立法,应当先按照省政府立法部门每年下发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相关文件(今年的文件4月已经下发)申报年度立法计划,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再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初步确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因此,建议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发布后,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该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立法主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政府申报年度立法计划。届时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省司法厅法治调研与督察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19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77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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