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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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5号建议的答复

吴秋菊代表:

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起步早,富有湖湘特色。2009年7月出台了《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8年2022年进行了修订)。湖南省政府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作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坚决刀刃向内、锐意创新、自我革命,在全国率先建立以本级政府“三统一”、“有效期”制度为核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核和事后监督审查,废除文件终身制,厘清家底,有效控制了数量,切实提高了质量,从源头上为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出台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37号、国办发〔2018〕115号文件作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质量、水平的契机,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加强学习研讨,严格对标国家文件规定,梳理、完善已有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审核人员教育培训,补短板,强弱项,在落细、落小、落精、落实上下功夫。

1.关于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权限情况。《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各级政府已经向社会公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发文主体和权限得到进一步规范并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进一步规范制定程序。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公布等程序,并明确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今后,我们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落地、落实、落细。

 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多年来,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向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备案。随着“智慧人大”备案系统的上线,各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向备案审查机关进行报备,备案审查工作实现了电子化、可视化、智能化,我省备案审查工作进入了新时期。

 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情况。多年来,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已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道路。在实践中,我省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制度已实现了动态化管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在省政府官网文件库中动态显示有效期,在有效期内的显示“有效”,期满即显示“失效”,且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会显示待评估,如确需在有效期期满后继续执行的须重新发文。同时,规范性文件家底已厘清,数量也得到了有效地控制,对因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已有能力也能够做到及时清理。省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性、合法性、适当性。

感谢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355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管理与法律事务服务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417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永州市人大常委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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