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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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123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准予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

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长沙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本所合伙协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变更合伙协议

二、请你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04月28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君孟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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