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44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浩
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李浩:
我厅收到你向长沙市司法局提交专职律师执业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专职律师执业,执业机构为湖南湘尚律师事务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