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浩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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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浩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44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浩

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李浩

我厅收到你向长沙市司法局提交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专职律师执业,执业机构为湖南湘尚律师事务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9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李浩专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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