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师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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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师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44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师

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李师:

我厅收到提交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收回、注销你已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工作证号为1430120217135582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9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师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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