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44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师
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李师:
我厅收到你提交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收回、注销你已取得的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工作证号为1430120217135582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