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 索引号:
  • 题材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信息时效期: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44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准予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长沙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本所合伙协议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变更合伙协议

二、请你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1月19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的决定

33504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