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湖南湘江新区第二批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发〔2024〕9号)要求,湖南省司法厅委托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湘江新区范围内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现予以公示。
委托单位:湖南省司法厅
受委托单位: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一、委托事项
详见附件(共11项)。
二、适用范围
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
三、委托实施行政权力的权限
1.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准予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受委托单位对委托事项作出决定的,应当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规范制作相关文书和执业证书,依法送达申请人;
3.受委托单位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撤销原准予的决定,收回并注销执业证书;
4.受委托单位应当保存行使委托权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建立档案,依法保管;
5.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权限,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委托单位应当配合委托单位做好相关处理工作,派人协助参与处理答辩、应诉等方面工作;
6.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单位提供的账号,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在“湖南司法行政网”和“湖南省信用工作平台双公示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公示,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指导及协助。
四、委托事项文书用印
委托单位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湖南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专用章(1)”,由受委托单位根据事项要求加盖印章。对需要使用审批电子印章的事项,受委托单位另行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完成审批后,审批系统内加盖电子印章;需要制作文书的委托事项,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文书,并加盖前述印章。
五、其他事项
1.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依法实施权力事项,负责受委托权力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项工作及行政许可公示工作;依法对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检查,依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撤回、注销;并根据改革进展,及时调整公布办事指南,畅通咨询渠道,方便企业群众咨询、办事;受委托单位要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配合委托单位开展检查、评估。
2.严格限于委托范围内行使委托权力事项,并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将委托权力事项再委托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3.受委托单位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4.受委托单位承担实施委托权力事项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收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费用。
5.委托事项自2024年11月26日开始实施。